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
法規名稱: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1041860595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15點,並自104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一、為確保民俗調理業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等權益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民俗調理,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單純運用手
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
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
三、民俗調理營業場所設置,如與醫療機構同一地址,應有實體區隔、且
獨立門戶及市招。
四、民俗調理營業場所不得陳列藥品、醫療器材。
五、民俗調理業應加強自主管理,建立人員工作倫理守則,並將服務內容
、收費情形及倫理守則,揭示於明顯處所。
六、民俗調理業得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並得使
用「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或「腳底按摩」作為市招名稱。
七、民俗調理業依營業規模與經營型態,其建築、消防設施與設備,應符
合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八、民俗調理營業場所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及安全。
九、民俗調理業刊登廣告,建議遵循以下內容:
(一)通用用語:
1.指壓、刮痧、拔罐。
2.紓解筋骨、消除疲勞、促進血液循環、經絡調理、民俗調理。
3.民俗調理相關技術士檢定合格或民間團體依法辦理之教育訓
練或能力鑑定證明。
(二)傳統整復推拿業:傳統整復推拿、民俗推拿、頭頸肩背放鬆、頭
部、頸部、背部、上肢、腹、腰部及下肢調理。
(三)按摩業:按摩、頭頸肩背放鬆、頭部、頸部、背部、上肢、腹、
腰部及下肢調理(按摩)、經絡按摩。
(四)腳底按摩業:腳底按摩、沭足、潤足、下肢調理(按摩)、腳底
經絡按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內容。
十、民俗調理人員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
十一、民俗調理人員不得在醫療機構招攬客人。
十二、民俗調理人員執行業務,應配戴身分識別證,並不得對消費者從事
下列行為:
(一)醫療行為。
(二)以口語或其他方式提供醫療或藥物諮詢建議。
(三)自行調製藥品。
(四)販賣藥品、醫療器材。
十三、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業其工作場所之設置、營業登記與市招管理,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民俗調理業之營業衛生,建議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營業衛生自治法規。
(二)營業場所傳染病防治衛生管理注意事項。
十五、民俗調理業應接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

中華民國民俗調理全國聯合會
本會之宗旨:
組織民俗調理從業人員參與相關志工服務、承辦民俗調理事業相關公益活動、推廣民俗調理從業人員終身學習、協助民俗調理從業人員就職創業、提升民俗調理從業人員社會服務形象。
本會之任務:
一、 舉辦民俗調理從業人員公共安全衛生教育,推展服務流程標準化活動。
二、 接受相關單位團體,研究辦理民俗調理從業人員技術檢定制度,促進終生學習意願。
三、 輔導民俗調理從業人員在職進修考取國內外相關證照,提高知識經濟。
四、 舉辦優良民俗調理從業人員選拔表揚及國際民俗調理手法技術觀摩交流活動、相關學術會議。
五、 辦理民俗調理從業人員相關資訊、文化、技術活動及有聲書籍出版發行。
六、 承辦全國民俗調理從業人員相關第二專長職訓及人才培訓。
本會會員申請之相關規定:
會員申請資格:凡中華民國民俗調理職務合法勞工、具相關經驗資格者。
一、依據:台內社字第100012244號中華民國民俗調理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民俗調理執業會員入會申請。
二、目的:中華民國民俗調理全國聯合會為提升民俗調理從業人員專業社會形象,並
嚴格把關消費者權益,避免民俗調理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依據聯合會辦理全國民俗調理執業會員申請執業會員證。
三、換發資格:
1.參與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2.參與志工活動感謝狀(影本)
3.相關單位學歷、經歷證明 (詳填入會申請書)
四、報名期限及方式:
(一)報名期限:自即日起。
(二)報名方式:填妥報名表及檢附2吋相片兩張、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匯款證明影本寄回(可至本會網站下載報名表)
(三)付款方式:銀行轉帳:華南銀行(轉帳代號008)雙和分行
帳號: 172100025158 戶名:中華民國民俗調理全國聯合會。
總會現場可使用信用卡付費
入會費:一年入會費:兩千元,年費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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